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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治军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治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刑初34-1号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治军,男,193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7月8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7月21日经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潢川县公安局逮捕。2016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6】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治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控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治军于2017年1月26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止对被告人陈治军的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有林人民陪审员  黄向东人民陪审员  黄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方大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