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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131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XX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XX平,万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31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二楼南昌招行个贷中心。负责人:陈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XX平,男,汉族,1969年2月10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万小妹,女,汉族,1971年2月3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执行XX平、万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于2016年5月25日,以(2016)赣0103执保70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XX平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青山湖区31栋4单元6层东(第六层)、南昌市东湖区青山湖区31栋4单元6层西(���六层)及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182号南侧天御大厦2-612室(第六层)的三处房产。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XX平、万小妹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平、万小妹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XX平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青山湖区31栋4单元6层东(第六层)的房产;二、拍卖被执行人XX平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青山湖区31栋4单元6层西(第六层)的房产;三、拍卖被执行人XX平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182号南侧天御大厦2-612室(第六层)的房产。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胜辉审判员  黄中秋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廖子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