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8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霍付兴与邯郸交通运输集团肥乡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付兴,邯郸交通运输集团肥乡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636号原告:霍付兴,男,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成安县。被告:邯郸交通运输集团肥乡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志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付兴与被告邯郸交通运输集团肥乡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付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付兴负担。审判员  冯文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印)书记员  杨伯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