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伟忠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伟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终32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伟忠,男,1981年7月3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文盲,无业,住溧阳市。曾因盗窃,于2006年被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1998年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00年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10月15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6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9月19日被逮捕。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伟忠犯盗窃罪一案,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苏0481刑初7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伟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黄伟忠退赔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130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2人民币5067元,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350元,退赔被害人马某人民币417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595元,退赔被害人唐某人民币3709元。被告人黄伟忠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伟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伟忠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伟忠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伟忠撤回上诉。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刑初7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继业审判员 徐天骅审判员 陆一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谈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