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03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苏发俊与齐惠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发俊,齐惠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3656号原告:苏发俊,男,195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齐惠玲,女,196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发俊诉被告齐惠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发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发俊撤回对被告齐惠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发俊负担。审 判 长  张宪民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人民陪审员  樊福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