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3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苏发俊与齐惠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发俊,齐惠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3656号原告:苏发俊,男,195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齐惠玲,女,196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发俊诉被告齐惠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发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发俊撤回对被告齐惠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发俊负担。审 判 长 张宪民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人民陪审员 樊福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