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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小珍与上海财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富服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珍,上海财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富服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财保12号申请人:王小珍,女,196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申请人:上海财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沈红丽。被申请人:上海联富服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周华成。申请人王小珍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财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富服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涉服务协议纠纷,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财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富服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3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王小珍与担保人李放鸣、李昂以共同共有的名下上海市宝山区三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小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财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富服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3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二、查封申请人王小珍与担保人李放鸣、李昂共同共有的名下上海市宝山区三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君默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映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