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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慧与秦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秦俊,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3民初403号原告:王慧。被告:秦俊。被告:王强。原告王慧与被告秦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祖怀独任审理。2017年3月8日,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原告王慧和被告王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3月27日,本院对该案再次进行了公开开庭,原告王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俊、王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秦俊、王强连带偿还王慧借款262640元、利息20000元,合计282640元;2.由秦俊、王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王慧与秦俊系朋友关系。2015年8月25日,秦俊因做生意周转向王慧借款262640元,由王强为该笔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现该借款已到期,王慧向秦俊、王强催要,但两人均未偿还借款及利息。王强承认王慧所诉事实,但认为借款人秦俊实际只向王慧借款180000元,连同利息在内合计262640元,并由其对该债务向王慧提供负连带责任的担保。秦俊未提出抗辩意见。围绕本案的诉讼请求,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证据交换和质证等。王慧向本院提交了三组证据:1.“借条”原件1份。证明秦俊向王慧借款262640元,并由王强进行担保的事实;2.“担保书”原件1份。证明保证人王强为秦俊向王慧的涉案借款提供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之事实;3.涉案借款因系王慧通过宜信平台相关出借人而贷得款项后,再借给秦俊之事实。秦俊对王慧所提交的该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既未提出质证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王强对王慧提交的该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均未提出异议,只是辩称秦俊实际只向王慧借款180000元,并由其对该债务向王慧提供负连带责任的担保。王慧对王强辩称秦俊实际只借款180000元之事实予以认可,并自认在涉案借款和担保的条据中除该180000元外,其余82640元为涉案借款自2015年6月底起至同年8月25日止的利息。本院认证认为:王慧所提供的第1、2组证据,其来源合法、主要内容真实,并与本案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应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其所提交的第3组证据虽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但与本案无密切的关联性。故本院不予认定。结合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情况、自认的事实等,独任庭亦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据此,本院认定,2015年6月底,王慧采取现金给予的方式向秦俊出借款项30000元。2015年7月底,王慧采取现金给予和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秦俊出借款项150000元。2015年8月25日,秦俊向王慧具条载明借款262640元,每月还款21887元、到期一次付清,并由王强在该借条上具名担保。同日,王强又向王慧另出具担保书一份,承诺若秦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时偿还,则由王强以家中拆迁补偿款向王慧负责偿还。在涉案借款数额中,秦俊实际只向王慧借款180000元,其余82640元为自2016年6月底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的利息。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出借人王慧与借款人秦俊虽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但双方以口头或其他形式建立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受法律保护。涉案借款条据载明的事实,表明出借人王慧与借款人秦俊就涉案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等均作了约定,双方均应依照上述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民事责任。涉案借款到期后,借款人秦俊未能按约返还借款,显系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借款及逾期还款之利息等违约民事责任;王强为借款人秦俊的涉案借款向出借人王慧提供的担保,在其所出具的担保书中虽未注明系属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应认定王强系提供负连带责任的担保。故出借人王慧与保证人王强之间存在着保证合同法律关系。保证人王强未按约履行保证责任,其也构成违约。应承担连带返还借款及逾期还款之利息等违约民事责任;王慧所诉秦俊、王强应偿付82640元的利息之请求,其数额显系过高。本院不予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确定由秦俊以实际借款180000元数额为基数、按年利24%的标准计算,向王慧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王强就秦俊的涉案借款在向王慧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秦俊追偿;秦俊和王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应视其为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因此而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负。综上所述,原告王慧所诉请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其主要诉请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王慧借款本金180000元整。并由被告秦俊分别以本金30000元和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向原告王慧支付自2015年7月1日和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强对被告秦俊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确定的应负原告王慧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在被告王强对原告王慧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俊追偿;三、驳回原告王慧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20元(已减半),由被告秦俊、王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祖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小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