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3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建连与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连,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3191号原告:王建连,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仇辉,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被告: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连与被告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连撤回起诉。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王建连负担。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边建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