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21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吴佩佩、李丹丹等与张罗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佩佩,李丹丹,张罗坤,耿纯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初509号原告:吴佩佩,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随县。原告:李丹丹,女,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随县。系吴佩佩之妻。上列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调查取证、参加诉讼、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调解),随县唐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罗坤,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阳区。被告:耿纯文,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南路128号保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8793964208。负责人:李青,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英霞(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湖北明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随州市北郊明珠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343437079N。负责人:崔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签收法律文书、提起上诉、接受调解),女,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李丹丹、吴佩佩与被告张罗坤、耿纯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丹丹、吴佩佩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罗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丹丹、吴佩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丹丹、吴佩佩撤回对被告张罗坤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熊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