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8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省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865号之二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道村长石公路3.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高旺,总经理。被告:吉林省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分团49号地天悦小区3A栋。法定代表人:李维信。被告:刘春,男,住南关区。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吉林省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行长春卫星路支行的账户×××的存款人民币674,468.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 玲审 判 员 乔 木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