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淄博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淄博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60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126号。被执行人淄博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中心路财富大厦6一层61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诉被执行人淄博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03民初5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