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天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454号原告: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号成达大厦***层。法定代表人:邹仲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运博,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杨倩,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天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镇钓鱼嘴村。法定代表人:袁峰。原告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天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0900元,但原告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登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倪婉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