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与王华兵、王术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王术元,王华兵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2295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南大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4452004918D。法定代表人李剑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汤善文,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术元,男,195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王华兵,男,出生年月不祥,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与被告王术元、王华兵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张丽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佳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