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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向亚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亚琳,杨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574号申请执行人向亚琳,女,1988年10月5日生,住湖南省保靖县。委托代理人余飞,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远英,女,1967年8月18日生,住湖北省××箭区××单元××号。向亚琳与吴公云、吴在国、杨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302民初48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由本院从杨远英已被冻结的账号中划扣40万元支付给申请人向亚琳(执行费由杨远英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远英405900元银行存款及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何 源代理审判员  李润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