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行诉被告谢林汐、李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行,谢林汐,李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37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滨河东路。负责人贺涛,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明光三路,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谢林汐,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文化路。被告:李潇,女,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文化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行与被告谢林汐、李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16元,减半收取计90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梅人民陪审员 唐光志人民陪审员 陈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洪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