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81民初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行诉被告谢林汐、李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行,谢林汐,李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37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滨河东路。负责人贺涛,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明光三路,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谢林汐,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文化路。被告:李潇,女,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文化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行与被告谢林汐、李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16元,减半收取计90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梅人民陪审员  唐光志人民陪审员  陈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洪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