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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陈应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应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3410号移送执行人桐庐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319号,组织机构代码5717100998。法定代表人陆忠明,院长。被执行人陈应强,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陈应强滥伐林木罪罚金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陈应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本院(2015)杭桐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10000元、执行费5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