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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米亚东诉杨小平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米亚东,高亚明,杨小平,甘国均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米亚东,男,1981年10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2004年12月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6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亚明,男,1979年9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清水县;2016年6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已刑满。原审被告人杨小平,男,1976年10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清水县;2016年6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已刑满。原审被告人甘国均,男,1980年9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2016年6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米亚东、杨小平、甘国均、高亚明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339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米亚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杨小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甘国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对被告人高亚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原审被告人米亚东、高亚明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米亚东、高亚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米亚东、高亚明、原审被告人杨小平、甘国均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米亚东、高亚明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33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邬小骋审判员 曹 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闫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