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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3民初8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文艳与被告沈阳中铁盛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艳,沈阳中铁盛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8079号原告:文艳,女,汉族,1979年9月2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新城子区。被告:沈阳中铁盛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文六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667189171J。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艳与被告沈阳中铁盛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泉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