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海涛与黄勇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涛,黄勇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816号原告(反诉被告):黄海涛。被告(反诉原告):黄勇。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辅双,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黄海涛与被告(反诉原告)黄勇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反诉被告)黄海涛与被告(反诉原告)黄勇于2017年4月5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及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黄海涛与被告(反诉原告)黄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黄海涛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黄勇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9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黄海涛负担;反诉费减半收取为257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黄勇负担。审判员 葛一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莫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