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吕科俭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科俭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刑初200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科俭,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固定工作,住许昌市魏都区。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于2016年4月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科俭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艳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科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份,被告人吕科俭通过网络寻找出售“伪基站”的卖家,后以8000元左右的价格通过邮寄购买一套“伪基站”设备。2015年6月份至案发,被告人吕科俭多次使用该套设备在许昌市区及周边县市向不特定手机用户群发办理小额贷款、信用卡代还等手机短信。2016年4月6日,被告人吕科俭再次使用该套设备在许昌市八一路与五一路交叉口天昌公司北门口附近群发短信,后被民警抓获。经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国家无线电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该套设备非法占用中国移动通讯公司、中国联通通讯公司使用的频率,可对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GSM900MHz基站产生同频干扰,并可阻断手机接入仿真基站信号。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2015年6月份至案发,被告人吕科俭使用该套设备向不特定手机用户群发“办理小额贷款”、“信用卡代还”等广告信息,从被检测设备电脑软件中检出4155条IMSI(即手机用户数量)记录,在硬盘空余空间中恢复288632条IMMI记录。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吕科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吕科俭供述,证人李某、毛某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无线电发射设备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扣押在案的群发仪器设备等作案工具,受案登记表,侦查人员出具的被告人吕科俭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科俭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科俭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吕科俭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科俭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移动电瓶2组、电源保护器1个、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部、天线4个、群发仪器设备1台、记录本5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吴媛媛人民陪审员菅敬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丁 晓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