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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莉莉与王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莉莉,王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973号原告:胡莉莉,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相王推拿按摩中心员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王光海,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胡莉莉与被告王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崔景瑞代理审判员  潘红梅人民陪审员  李时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吕 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