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8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8740号原告:张某,男,1946年4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住赤峰市。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王慧杰人民陪审员 鲁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记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