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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8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8740号原告:张某,男,1946年4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住赤峰市。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王慧杰人民陪审员  鲁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记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