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浙江省移门行业协会与靖江市靖城鹏达玻璃加工店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移门行业协会,靖江市靖城鹏达玻璃加工店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初159号原告:浙江省移门行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万小龙,该协会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姣,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江市靖城鹏达玻璃加工店,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营者:刘琴娣,女,汉族,1978年7月14日生,住江苏省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省移门行业协会诉被告靖江市靖城鹏达玻璃加工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浙江省移门行业协会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省移门行业协会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移门行业协会撤回对被告靖江市靖城鹏达玻璃加工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浙江省移门行业协会负担。审 判 长 蔡 勇审 判 员 吴 翔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小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