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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文斌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83刑初63号公诉机关绵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斌,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住德阳市。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6月,被告人文斌先后8次帮助石某(已判决)向徐某、周某、罗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约5.4克,具体如下:1、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文斌在孝德中学背后的门面房处帮助石某向徐某贩卖100元甲基苯丙胺。2、2016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文斌伙同石某开车至孝德镇茶店村与年画村之间路段处向徐某贩卖100元甲基苯丙胺。3、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文斌在石某的安排下,于孝泉镇德孝城石狮处向周某贩卖100元甲基苯丙胺。4、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文斌在石某安排下,于孝泉镇鸡鸭市场附近向周某贩卖100元甲基苯丙胺。5、2016年5月20多号的一天,被告人文斌在孝德中学背后门面房处帮助石某向周某贩卖100元甲基苯丙胺。6、2016年5月27号下午,被告人文斌在孝德中学背后门面房处帮助石某向周某贩卖800元甲基苯丙胺。7、2016年5月份,被告人文斌先后2次帮助石某于孝德中学门面房处向罗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每次0.2克。指控认为,被告人文斌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案发后主动投案,是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斌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文斌受石某的指使在绵竹市孝德镇孝德中学背后一门面房内,向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0元,计0.2克。2.2016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文斌伙同石某在绵竹市孝德镇茶店子村与年画村路段向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0元,计0.2克。3.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文斌受石某的指使在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石狮处向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0元,计0.2克。4.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文斌受石某的指使在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鸡鸭市场附近向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0元,计0.2克。5.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文斌伙同石某在绵竹市孝德镇孝德中学背后的一门面房内向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0元,计0.2克。6.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文斌受石某的指使在绵竹市孝德镇孝德中学背后的一门面房内向罗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7.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文斌在绵竹市孝德镇孝德中学背后的一门面房内向罗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被告人文斌于2016年8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文斌的供述,同案犯石某的供述,证人周某、徐某、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前科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经质证,被告人文斌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上列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斌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而多次进行贩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情节严重,贩卖的数量为1.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文斌帮助石某向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800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文斌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查明的第1-6起共同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文斌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文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娅琴人民陪审员  宋德英人民陪审员  李太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兰敏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