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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迟成军与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树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成军,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树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1606号原告:迟成军,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11111030N。法定代表人:李兴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金玲,系辽宁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树辉,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原告迟成军与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树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由成审理,2017年3月13日案件转由审判员吕红娇审理。现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故依法由审判员吕红娇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吴延艳,人民陪审员孙明旭组成合议庭,继续对该案件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吕红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立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