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范荣与王翔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荣,王翔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1263号原告:范荣。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善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静,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翔。原告范荣与被告王翔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文胜人民陪审员 郭家强人民陪审员 伍维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潘家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