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楚翠松与孙国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翠松,孙国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876号原告:楚翠松,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男,199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孙国朋,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中段中达国际商务大厦。主要负责人:李杰,总经理。原告楚翠松与被告孙国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楚翠松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楚翠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翠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财产保全费240.00元,由原告楚翠松负担。审判员 赵忠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姚来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