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与被告罗忠权、张其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罗忠权,张其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9民初330号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龙华镇汇龙社区*组**号。被告:罗忠权,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张其烈,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与被告罗忠权、张其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夏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