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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5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杨×1与杨×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1,杨×2,杨×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664号原告杨×1,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被告杨×2,男,1987年2月2日出生。被告杨×3,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1与被告杨×2、杨×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1于2017年4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1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