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5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杨×1与杨×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1,杨×2,杨×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664号原告杨×1,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被告杨×2,男,1987年2月2日出生。被告杨×3,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1与被告杨×2、杨×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1于2017年4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1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