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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执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琼与杨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琼,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2998号申请执行人:杨琼,女性,汉族,1958年02月16日出生,住黔江区。被执行人:杨艳,女性,汉族,1963年08月08日出生,住黔江区。本院在执行杨琼与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4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艳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琼于2016年10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杨艳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4民初2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文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