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段秀华与石河子市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秀华,石河子市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832号原告:段秀华,女,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石河子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勇,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河子市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四路247栋1号。法定代表人:蒋定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段秀华与被告石河子市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送达费90元,合计1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海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