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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XX、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XX,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2408号原告王某。法定委托代理人王瑞甫,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唐瑞利,濮阳市高新区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刘XX,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商务外环路7号立基上东国际大厦11楼。负责人曹钦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春,河南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185号。负责人陈培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建彬,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XX、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万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