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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玉丰、被告魏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玉丰,魏淑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823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男,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绍飞,男,四马架信用社主任。·被告:高玉丰,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告:魏淑珍,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玉丰、被告魏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凤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樊建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