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广西中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广西金色铭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中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广西金色铭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执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中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12号1栋。负责人卞春林,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广西金色铭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依仁路38-4号七楼。法定代表人王春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广西中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金色铭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桂林市仲裁委员会(2016)桂仲裁字第68号仲裁裁决书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西金色铭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仲裁委员会(2016)桂仲裁字第68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谭 健审判员 梁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文凤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