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彭某与李某1、李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1790号原告:彭某,男,198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志,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华,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1,女,199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某2,男,1968年4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某3,女,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郭亮负担。审判员 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范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