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4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黄凯扬与广州市天河区东棠晋都商店、官文英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终4315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天河区东棠晋都商店,官文英,黄凯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1民终4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东棠晋都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经营者:官文英。上诉人(原审被告):官文英,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凯扬,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委托代理人:麦建晃,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景熙,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东棠晋都商店、官文英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3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3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广州市天河区东棠晋都商店、官文英于2017年4月9日前向黄凯扬一次性支付10240元(大写:壹万零贰佰肆拾元整),该款项支付至黄凯扬中国工商银行惠州仲恺高新区下角支行的账户62×××54;二、黄凯扬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因本争议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了结,双方不得再向对方追究任何责任;三、如广州市天河区东棠晋都商店、官文英未按上述约定支付上述款项,双方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四、一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黄凯扬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广州市天河区东棠晋都商店、官文英负担;五、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乔 营审判员 杨晓航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帅谢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