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陈夫俊、张甫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夫俊,张甫,李琪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5刑初9号公诉机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夫俊,男,1996年11月30日生,汉族,大专在读,南京交通技师学院学生,住徐州市贾汪区,户籍所在地徐州市贾汪区。被告人陈夫俊���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2月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当日再次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4日由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张甫,男,1996年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人张甫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2月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6日解除取保候审,当日再次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4日由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2月13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2月17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李琪,男,1994年3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人李琪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9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李琪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2月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6日解除取保候审,同日再次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4日由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2月13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2月17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逮捕。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贾检诉刑诉(2016)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夫俊、张甫、李琪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夫俊、张甫、李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晚,被告人陈夫俊与王某1(另案处理)二人在通过QQ聊天时发生争执,后通过电话互相谩骂,继而相约殴斗,因当晚下雪未能成行。次日上午,被告人张甫看到约斗手机短信后告知被告人陈夫俊,被告人陈夫俊同被告人张甫纠集被告人李琪和袁某(另案处理)至贾汪区团结路美丽伽斯理发店门口,与王某纠集的王某2、许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相互打斗。王某2等人觉得吃亏,又纠集人员电话与陈夫俊等人相约殴斗,因被告人陈夫俊等人担心已方吃亏没有前往。当日下午,王某2同许某纠集数人与正在回家的被告人陈夫俊、张甫、李琪及袁某在贾汪区百大超市西门站台相遇,王某2与许某等人追打被告人陈夫俊、张甫、李琪及袁某。被告人陈夫俊、张甫、李琪返回江庄后,被告人张甫、李琪觉得吃亏,又骑摩托车携带铁棍、铁锤返回美丽伽斯理发店殴打王某2,在殴打过程中被理发店内的工作人员制服。2015年2月2日,被告人陈夫俊接到公安机关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夫俊、张甫、李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袁某、许某、王某等人证言,徐州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夫俊、张甫、李琪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夫俊、张甫、李琪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夫俊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甫、李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夫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三、被告人李琪犯聚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世俊代理审判员 许 洁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潘 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的,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