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3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罗正、伍晓宏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正,伍晓宏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175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正,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本市西湖区。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伍晓宏,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本市昌北开发区。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刑二年十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正、伍晓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书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正、伍晓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伍晓宏电话要求被告人罗正帮其代购毒品。罗正从一个外号叫“胖婆子”的人手中花了1700元购买了甲基苯丙胺(冰毒)约1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粒,后转交给伍晓宏。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伍晓宏再次要求被告人罗正帮其代购毒品。罗正又一次从一个外号叫“胖婆子”的人手中花了1700元购买了甲基苯丙胺约1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0粒,后转交给伍晓宏。当晚,被告人伍晓宏在本市西湖区前进路被公安巡逻民警抓获,公安机关在其身上缴获罗正为其代购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8.6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3.2克。随后,被告人罗正在本市西湖区前进路“阳光小筑”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在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6克。经司法鉴定:在罗正、伍晓宏身上查获的上述疑似毒品经检验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另查明,被告人罗正2016年12月27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正、伍晓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称重笔录毒品照片、扣押清单、入库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执行回执、前科判决书、被告人罗正、伍晓宏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正、伍晓宏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被告人罗正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13.4克、被告人伍晓宏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11.8克,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另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二、被告人伍晓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有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志崇速录员  杨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