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刑更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祝露璐抢劫罪、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祝露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刑更932号罪犯祝露璐,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金婺刑初字第6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祝露璐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7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祝露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祝露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六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祝露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祝露璐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23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审 判 员  周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其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