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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董保国与刘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保国,刘佰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31号原告:董保国(曾用名董宝国),男,生于1967年10月1日。被告:刘佰锋,男,现年40岁,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保国诉被告刘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保国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保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董保国负担。审判员  高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