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董保国与刘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保国,刘佰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31号原告:董保国(曾用名董宝国),男,生于1967年10月1日。被告:刘佰锋,男,现年40岁,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保国诉被告刘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保国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保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董保国负担。审判员 高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