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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民终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佟丽葳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佟丽葳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终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法定代表人:钟赞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佟丽葳,女,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水源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田,大石桥市司法局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佟丽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6)辽0882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福田审判员  张文生审判员  陈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