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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雯与被告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雯,张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02民初643号原告:周雯被告:张龙原告周雯与被告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张龙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500元;2、由张龙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张龙推荐其办理平安银行贷款,同时向其借钱。同年8月24日,张龙向其借款5000元,出具了欠条,承诺同年9月10日前归还。借款逾期后,张龙拖延还款至今。张龙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张龙向周雯借款5000元,约定了还款期限,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张龙应依约还款。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和逾期利率,周雯主张截止诉讼时的利息,张龙可自逾期还款之日按6%的年利率支付利息至周雯诉讼时止。经核算为425元,具体计算方法为[5000元×6%×1年(2015年9月11日至2016年9月11日)]=300元+[(5000元×6%×5/12(2016年9月12日至诉讼止计5个月)]=125元。故对周雯所提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张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周雯借款5000元、利息425元。二、驳回原告周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欧本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