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3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管富贵与章向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富贵,章向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23民初356号原告:管富贵,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出租车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章向农,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原告管富贵与被告章向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富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向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管富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章向农赔偿管富贵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费计13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9日15时35分许,章向农驾驶皖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青阳县城平岗路华光建材门前路段,与管富贵驾驶的皖R×××××号小型轿车发生尾随碰撞,致两车受损。本次事故经安徽省青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县交警大队)认定,章向农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管富贵驾驶的车辆入修理厂修理8天,章向农已赔付车辆维修费用。因管富贵驾驶的皖R×××××号小型轿车为出租车,该车修理期间不能进行营业,造成管富贵误工费损失1360元。另查,皖R×××××号小型普通客车为章向农所有,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章向农赔偿管富贵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费损失计13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章向农未作答辩。管富贵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聘请合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青阳县YY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Y维修公司)证明、皖R×××××号小型轿车的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叶KK的行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管富贵的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及章向农的驾驶员、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对上述证据,因章向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自己的辩解及质证权利,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叶KK为皖R×××××号小型轿车的车主,该车挂靠JJ旅游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JJ旅游分公司)从事出租客运。2016年5月16日,叶KK与管富贵签订了一份《聘请合同》,聘请管富贵为皖R×××××号小型轿车的驾驶员。2017年2月9日15时35分许,章向农驾驶皖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青阳县城平岗路华光建材门前路段,与管富贵驾驶的皖R×××××号小型轿车发生尾随碰撞,致两车受损。本次事故经县交警大队认定,章向农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管富贵驾驶的车辆在YY维修公司进行修理,YY维修公司出具书面维修时间为8天。2017年3月6日,管富贵以其驾驶的皖R×××××号小型轿车为出租车,该车修理期间不能进行营业,造成其误工费损失1360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章向农赔偿其误工费损失计1360元。本院认为,公民因过错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已经县交警大队认定,章向农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因章向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自己的辩解及质证权利,同时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对此,本院应予认定。因管富贵驾驶的皖R×××××号小型轿车为出租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的规定,管富贵要求章向农赔偿受损车辆因维修8天无法营运造成其误工费损失1360元的主张,管富贵虽提供《聘请合同》证明其月工资5000元,但其未提供其收入完税证明,本院按照安徽省上一年度交通运输行业平均工资56659元/年计算8天为56659元/年÷365天×8天=1241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向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管富贵误工费损失计1241元;二、驳回原告管富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章向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桂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阮 坤附:本案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