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夏春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春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652号罪犯夏春祥,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浙台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春祥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夏春祥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11月23日以(2011)浙刑三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夏春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夏春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间获得八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春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春祥准予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至2033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