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3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班秀香与平果县马头镇江滨社区第7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秀香,平果县马头镇江滨社区第7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3民初1842号原告班秀香,女,1954年4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平果县。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淇,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果县马头镇江滨社区第7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林真,该组组长。原告班秀香与被告平果县马头镇江滨社区第7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江滨7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于2016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班秀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淇,被告江滨7组的法定代表人林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班秀香诉称,原告系平果县马头镇江滨社区第七村民小组村民。2011年因城镇建设需要,平果县人民政府征收被告位于“莫鲁”的土地,并支付了征地补偿款。被告民主议定结果是,谁有土地承包权,谁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按照这个分配原则,原告家庭2人有分配资格,分别是班秀香和梁清妮。被告将该征地补偿款按每人57000元的方式进行分配,以户为单位发放,原告家庭应得11400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107000元,尚欠7000元。原告多次催款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2014年10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班秀香为支持其诉称,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班秀香的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各1份,证明班秀香系本案适格主体。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明该证书发证日期为2001年1月1日,班秀香家庭承包户人口为3人。3.江滨社区7队征地款(人均57000元)细账,证明原告班秀香家庭有1人拥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资格。4.(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平果县马头镇江滨社区第7村民小组的参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为“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补偿费分配方案为每人57000元;梁清妮拥有分配资格。5.通告,证明案涉第二批征地补偿费的给付时间为2014年10月12日。被告江滨7组辩称,原告的诉请是错误的,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3年3月19日平果县人民政府征收本组“莫鲁”的土地,所得征地总补偿款为11296027.89元,其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90899元为个人所得,可分配的土地补偿款为11105128.89元。2014年9月14日,生产队开会讨论决定,并经85%以上村民决定,按照1982年分田到户时的人口为基数,以生不补,死不收,由各户自行家庭内部调整为原则,除按政策迁移户口外,共计186人,计划每人先预支57000元。时任队长陆文生却自行支付给包括其儿子陆远翔和班兆仕等在内的1982年至1985年出生的6名人员,每人50000元,引起大多数群众不满。2014年包括班兆仕等在内的6人向平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村民小组支付其征地补偿费7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班兆仕等人不服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是已具有村民小组资格的人及父母同是我村民小组成员的人员出生后自然取得分配资格,支持班兆仕等人的诉讼请求。依照中院判决的理由和依据,那么参与分配的成员人数必然发生变化,人数变化的情况下,再要求村民小组按照以186人为基数每人57000元的标准支付征地款不符合实际情况。具体的分配金额应当等分配人数确定后,通过村民大会决议才能重新确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每人7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江滨7组未有证据向本院提交。经质证,被告江滨7组对原告班秀香的证据1至5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举证和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情况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1982年间,江滨7组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共有186人取得土地承包资格,1985年政府颁发《土地承包使用证》,承包期限为1985年1月至2000年12月止。后中央实行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县政府于2001年1月1日颁发30年延长承包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13年江滨7组位于“莫鲁”(地名)的200亩土地被县政府征收,经征求群众意见同意,以1982年取得土地承包资格的人口数186人为基数,按每人50000元预支土地补偿费。时任队长陆文生却自行支付给包括其儿子陆远翔和班兆仕在内的1982年至1985年出生的6名人员,引起大多数群众不满。2014年9月14日,新任组长林真组织召开村民小组大会,讨论“莫鲁”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会议应到会的代表为118户,实际到会有114户,最终表决结果有99户同意按1982年取得土地承包资格的人口数186人作为基数,每人57000元进行分配。至原告起诉时止,江滨7组的大部分村民已经按照该方案得到57000元的征地补偿款。班秀香、梁清妮的户籍落户在江滨7组。按照村民小组的方案,原告一户共分配得1个名额,为班秀香。2014年7月,原告一户1人领取了征地补偿款50000元。2016年8月,原告以被告未全额发放征地补偿款为由诉至本院。另查明,2014年9月14日的村民大会同时还通过决议,要求班兆仕等6人预先取得的50000元应予返还。班兆仕等6人不服,以1984年小组对承包地进行调整时其已取得土地承包资格,应当与其他小组成员一样共同享有分配资格,除已取得的50000元外,江滨7组尚应支付7000元为由分别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其主张缺乏依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班兆仕等人不服,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班兆仕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是否有资格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2、原告要求村民小组以每人57000元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是否合理?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9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对土地进行征收后给予的经济补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应归全体成员共同享有。班秀香系江滨7组的经济组织成员,作为江滨7组的集体成员,原告享有江滨7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资格。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规定明确了参与分配补偿费的人是以“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是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不是江滨7组议定的以“1982年取得土地承包资格(包括取得土地承包资格后死亡的人员)”,如出生和因法定的原因取得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没有对集体所有的财产享受过权益,而部分已丧失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却因议定的结果享受双重保障或不再需要保障的人(如死亡)却仍然得到保障,显失公平。故江滨7组的民主议定的结果,看似符合法定程序,却因与立法目的和精神背道而驰,没有实现对集体组织成员的生活保障功能而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原告系江滨7组的村民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待遇,在其他村民已经得到57000元的征地补偿款的情况下,原告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份额的分配资格,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000元征地补偿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因为分配人数已经变更,依照每人57000元的标准来分配已经不符合实际情况。对此,本院认为,被告认为原分配方案已经不能继续施行可以通过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对分配金额进行调整。但在调整之前,仍需依照原方案来处理。关于利息的计付,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果县马头镇江滨社区第7村民小组向原告班秀香支付征地补偿费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付:以7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班秀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平果县码头镇江滨社区第7村民小组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河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源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