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广州白云液压机械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白云液压机械厂有限公司,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1民初399号原告:广州白云液压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蚌湖镇杨屋岗路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468472N。法定代表人:李志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观音,该公司员工。被告: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经��技术开发区东工业园纬一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584752504U。法定代表人:陈光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广州白云液压机械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广州白云液压机械厂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州白云液压机械厂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白云液压机械厂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3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白云液压机械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楼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