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谢国忠、金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国忠,金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1895号申请执行人谢国忠被执行人金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1民初1068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金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XX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X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金XX(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XXXXXXXXXXXXXXXXXX0的存款人民币2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朝桃AUT(院印))O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