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建华与罗恩成、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华,罗恩成,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703执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何建华,男,生于1969年10月27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被执行人罗恩成,男,生于1971年9月5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达州市通川区。 法定代理人唐忠剑,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川区人民法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恩成、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的账户存款102487.2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侯煦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严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