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9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辜金林与余姚市城区新兴锻件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辜金林,余姚市城区新兴锻件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1民初9178号原告:辜金林,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长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小燕,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敏,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城区新兴锻件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方桥村芝山。组织机构代码:L0448014-7。主要负责人:魏建定,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余姚市城区新兴锻件厂业主,住浙江省余姚市。原告辜金林与被告余姚市城区新兴锻件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辜金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小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姚市城区新兴锻件厂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辜金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2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8年2月进入被告处从事操作工工作,工资计时、计件。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2016年9月20日,原、被告经核对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共计42300元,被告于当日出具欠条一份。被告拖欠工资至今未支付。被告余姚市城区新兴锻件厂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辜金林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核,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及时支付原告劳务报酬。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余姚市城区新兴锻件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与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姚市城区新兴锻件厂支付原告辜金林工资42300元。以上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余姚市城区新兴锻件厂负担(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冠飞代理审判员 洪 森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