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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酬勤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习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酬勤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习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文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酬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干巷镇红光路4200-4201号109室。法定代表人:张俊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萍,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圆,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习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680号33幢8B部位804室。法定代表人:任凭,总经理。原审被告:张文剑,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上诉人上海酬勤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习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文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2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酬勤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酬勤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酬勤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上海酬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文芳代理审判员  卢 颖审 判 员  何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程勇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